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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制作签名_钢笔字可以有多漂亮

爱字体2023-04-05字体百科1
本文目录在线制作签名,钢笔字可以有多漂亮?村民组长来摸底?朴槿惠的书法如何?书法特长能用到什么地方展示?自己的官司自己能打吗?在线制作签名,钢笔字可以有多漂亮?钢笔字与毛笔字比较,除大小适应性和用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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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制作签名,钢笔字可以有多漂亮?

钢笔字与毛笔字比较,除大小适应性和用笔表现力稍逊外,如工夫深厚,笔力遒劲,一样可以写出神采飞扬,气韵生动的作品,充分展示书法之美。

在线制作签名_钢笔字可以有多漂亮

以下是作者几件临作,不知能否些许证明上述观点?

村民组长来摸底?

没有拆迁公示,村民组长来摸底,要不要签字?

楹庭认为,最好等待具体公示公告后,认为合理再决定签字与否。

因为在具体公告下发之前,村民是不清楚具体的补偿方案的,对于补偿数额仅有自己的判断,不够客观也不够全面。并且村里来进行商量,一般也都是通过口头,并无任何法律保障。

楹庭建议,在公告下发,完成评估之后。对自己房屋、土地有了一定的价值了解,再去商量具体事宜。切勿轻信任何口头协议和空白协议,一来没有法律保障,二来也难以对此进行法律维权。

朴槿惠的书法如何?

朴槿惠的书法如何?要想回答这个问题,先要搞明白朴槿惠书法的本来面貌。其实,网上流传甚广的“朴槿惠书法”并不是出自朴槿惠之手,而是出自“清风”之手。

大家注意看,上图为网传朴槿惠书法作品,特别突出“朴槿惠”三个字,紧接着落款却是“清风书”。这种拙劣的蹭热度行为,类似于“金庸新”做法。

纵观网传朴槿惠书法,基本上都是这个套路,如下图所示,也是“清风书”。然而,清风版朴槿惠书法在网上的热度却是居高不下,着实令人费解。

从落款所盖印章来看,网传朴槿惠书法应为“王清风”所书。王清风何许人也?一个不知名的“书法家”,写了系列的“朴槿惠语录书法”“朴槿惠语录书法”,这也成了朴槿惠书法作品的源头。结果部分自媒体作者不明就里,直接把“清风”二字抹去,堂而皇之当成了朴槿惠书法作品。

于是乎,又有自媒体作者跟风,朴槿惠书法“技追”中书协名家、才女风范、书法品质好等等,怎么好怎么夸。其实,严重误导了读者。所以,明白了网传清风版“朴槿惠书法”不是朴槿惠本尊所写,才能正确看待朴槿惠书法如何。关于朴槿惠书法真实水平,我给大家举两个例子就能明白了。

其一,上图为朴槿惠书法练习照,注意看是韩文。韩文书法虽说脱胎于汉字书法,可本质上还是类似于英语书法的字母书法,算不上是真正的书法。朴槿惠身边的那位老者,即朴正熙。朴正熙汉学渊源深厚,写的一手漂亮汉字书法,多多少少会对朴槿惠造成一定的影响。实际上朴槿惠的汉学素养极高,男神还是《三国演义》中的赵子龙,但不能代表她的汉字书法水平就高。

从朴槿惠的执笔方式来看,笔杆与纸面近乎垂直,这一种写法笔锋很难有变化,这一点从她前两个字就能看出来。所以,朴槿惠的软笔书法水平有是有,但没有达到专业水准,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没有系统的接受汉字书法练习。大家要明白,汉字书法和韩文书法可不是一回事。

其二,上图为朴槿惠给央视前记者芮成钢的题词,这才是朴槿惠书法真身,并且是来源于央视官媒。从朴槿惠的笔迹来看,谈不上笔法、章法、结体,跟我们印象中的书法关联度不大。唯一能够提取的信息,朴槿惠汉语水平不错,最起码没有写错字。

综合来看,朴槿惠韩文书法水平在父亲的影响之下有一定的基础,汉字书法水平也没有网上说的那么好。至于朴槿惠书法如何如何,多半是网上自媒体在鼓吹清风版朴槿惠书法。换言之,朴槿惠书法是被国内不知内情的自媒体作者美化了。

书法特长能用到什么地方展示?

书法从古至今的演变发展来看,书法特长能展示的地方很多,大致可分为传统与现代两方面,下面我们逐一分析。

传统意义上讲书法作品的形式多种多样,常见的形式有条幅、横幅、楹联、中堂、斗方、三开、条屏、扇面、匾额、册页、手卷等。这些表现形式经过了渊源的历史长河,已经定格在人们的审美观念中无可取代,也是中国文化的珍宝。

接下来我们重点讲讲现代创作,书法上升到艺术的高度,真正具备欣赏能力的人就不多了,它已然退出了大众的实用性历史舞台,转而成为一件艺术品。而当代的年轻人也是处于两极分化,一部分很喜爱传统文化,去年丹青宝筏:董其昌书画艺术大展我去观展的时候就看到许多90后年轻人围在展厅里观摩。

还有一部分年轻人是追求个性主义者,提倡现代感,追求与时尚接轨的年轻化产品,随之而来也就设计出适应新时代的传统文化衍生品,最多体现在当下的文创用品。

它可以是我们平时随手背着的环保购物袋,每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私人订制上面的文字,彰显自己的个性。

它也可以是我们现下爸爸们的小情人一件美丽的外衣(手机壳)

我们书虫喜爱的个性贴身书签

书桌或者办公桌案头的一件个性签名小摆件

一本精致的心经

即使是日常的挂历我们也可以赋予它年轻化审美的时代意义

所以说除了扇面能表现的创意之外,其它创意表现真是不胜枚举,我列举出来的也只是冰山一角,还有很多的创意等待我们去发现,去设计!

#书法爱好者#书法#我要上头条

自己的官司自己能打吗?

可以的。但是你得有法律常识。很长。我慢慢说。

学习打官司的第一步,从会看法院判决书开始现在应该是全民普法,全民懂法,全民用法的时代。

对于一般人来说,可能这辈子都不会去法院,跟法院的人打交道。甚至连律师都不认识,最多就是在中央电视台看看《今日说法》学学法律。本人非法律专业人员,如果有错误之处,还请指出!

就我个人的经验来说,因为之前也做过地方电视台的法制节目,所以,制片人会给我们做一点简单的法律知识培训,在这些培训课程里,第一步就是要学会看法官的判决书。

我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找了最近的几个案例,主要都是关于劳动关系方面的,毕竟我现在的工作是人力资源方面的,所以也会关注法院对此类案子的判决。

为了保护隐私,我就把部分截图给大家介绍下,如果有侵权,还请告知!

法律文书上的规范写作部分我们在这里不做赘述。原被告人的信息这里也不做过多介绍。首先说明一下,这个是一审的判决书,算是比较清楚谁是原被告,诉求也比较明确,但是需要知道一点:这个不是终审判决,双方都是可以上诉的。

内容主要是关于劳动关系违法解除的赔偿金问题,劳动仲裁过了,双方都不满意,然后诉至法院。

提醒:以下内容比较长,请耐心看完!

这部分是格式要求,所有的判决书都需要有的内容。

【文字部分】

原告(被告):李某某,男,1985年6月1日出生,住xx市石景山区。

被告(原告):xx北方创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大兴区榆垡镇榆祥路10号219房间。

法定代表人:惠志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伟,xx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告)李某某与被告(原告)xx北方创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创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李某某、被告(原告)北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求

【文字部分】

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北创公司支付李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5000元;2.诉讼费用由北创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辩称):双方于2008年2月13日建立劳动关系,李某某任十四分公司车队长职务至今,双方所签劳动合同开始有固定期限至2022年1月29日。北创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违法与李某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因此,李某某于2020年7月17日向北创公司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但其公司未予理睬。仲裁裁决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数额有误。基于上述事实,现特诉至贵院,请求予以裁判。

被告诉求

以下就是法院认定的部分。这部分是基于双方提交的证据,法官整理认定的材料。这个比较细致,连原告提交了什么证据都清楚地写明白了。

【文字部分】

北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02000元;2.判令不支付2020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103.44元:3.判令不支付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1276元和绩效工资1500元;4.判令不支付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16日期间工资差额1033.75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李某某承担。事实与理由(辩称):一、关于李某某的劳动关系。李某某于2012年1月30日入职xx北方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出租公司),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后被长期借调到北创公司任职十四分公司车队队长职务。(李某某声称其与北创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有误),纠纷前李某某仍任职十四分公司车队队长,其工作地址为xx市大兴区京良路1号。自2020年年初国家爆发新冠疫情以来,公司经营受到严重影响,管理费收取困难,特别是2月份公司净利润急剧亏损至4369391.08元。为保证公司生存,也为了保证公司众多员工的饭碗问题,2020年2月25日,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执行董事决定对公司组织架构重新优化调整,依职权撤销了公司部分管理机构和部门,李某某所在的十四分公司也在被撤销之列,包括李某某在内的所有分公司管理人员均被妥善分流安置,李某某新工作被安排至安全管理中心稽查岗。但是,2月28日,李某某收到通知后,无故不服从公司安排,强调调岗可以,但工资不能少,故一直不去稽查岗位报到上班,公司多次找他们协商重申也无效。7月6日,公司再次与他们协商,安排李某某去综合办公司保安岗位工作,他还是不同意。鉴于李某某劳动关系已无法按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多次协商变更也无效,公司将李某某退回北方出租公司,北方出租公司经依法征求工会意见后,于2020年7月8日依法解除了李某某的劳动关系,并已通知其去领取法定经济补偿金,但是李某某至今未去办理。综上,公司因受疫情严重影响,公司执行董事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依职权对公司组织架构进行了必要的调整,李某某所在工作部门“十四分公司”被依法撤销,其无法再从事原工作岗位,其一直又无故不接受公司其他岗位安排,北方出租公司有权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项规定李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其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毫无根据。二、关于李某某的工资和绩效工资。综上所述,李某某系公司因于2020年2月28日依法撤销其所在部门和岗位而发生工作变动,但其本人坚持不去公司为其安排的新岗位报到上班,致使此后一段时间李某某实际上没有具体工作。关于公司为李某某安排的新的工作岗位“安全管理中心稽查岗”和“综合办公司保安岗位”的劳动报酬,公司也是按照按劳分配、同岗同酬的原则处理的,并无任何违法和歧视。李某某声称的换岗不能降薪,以及继续主张原工作的工资和绩效工资的观点毫无任何法理基础和法律根据,不应得到任何法律上的支持,公司也无法答应。三、关于李某某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根据李某某入职年限计算,李某某2020年应享有年休假5天,其于2020年2月28日已休一天,公司同意支付其剩余4天未休年假工资,但是仲裁裁决书计算有误,公司不认可。

法院认可的证据材料

原告提交的材料1

原告提交的材料2

【文字部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李某某与北方出租公司签订了期限为2012年1月30日至2014年1月29日、2014年1月30日至2018年1月29日、2018年1月30日至2022年1月29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xx市石景山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为李某某缴纳了2008年1月至2008年4月期间的养老保险;xx北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李某某缴纳了2008年5月至2012年1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北方出租公司为李某某缴纳了2012年2月至2020年4月及2020年7月的养老保险。2020年2月28日,北创公司与北方出租公司发布关于机构重组及人员调整的通知,载明:“各分公司、各部门:受新兴冠状病毒疫情的影响,出租公司经营困难,初步估算近2个月的管理费无法收取,公司将面临严重亏损局面。为了维持企业生存发展,2020年2月25日以来公司对未完成考核指标的二、四、五、九、十一、十二、十四七个分公司和市场部予以撤销,以上七个分公司及市场部员工:郭长江、马宝龙、井子林、谢长诚、李某某转岗至安全管理中心稽查岗。经公司研究决定,2020年3月份起此五人工资减半发放(取消绩效工资)。实际发放额低于xx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xx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2020年7月16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2020年11月9日,李某某向大兴仲裁委申诉,请求裁决支付:1.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75000元;2.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16日期间6天未休年休假工资6068元;3.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未发绩效工资1500元和工资差额1276元;4.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16日期间工资差额8091元。大兴仲裁委于2021年1月20日作出京兴劳人仲字[2021]第0437号裁决书,裁决:1.北创公司支付李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02000元;2.北创公司支付李某某2020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103.44元;3.北创公司支付李某某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1276元和绩效工资1500元;4.北创公司支付李某某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16日期间工资差额1033.75元;5.驳回李某某的其他仲裁请求。李某某与北创公司均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本院。

庭审中,北创公司认可李某某入职北创公司前在xx北方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信用公司)工作,北方信用公司与其公司是同一集团。

李某某提交:

1.北创公司2019年8月至11月及2020年1月商业险奖金表、2019年全年安全奖金表、2019年三季度安全奖金表、2019年8月至2019年11月及2020年1月包新车统计表,证明工资构成有奖金,月工资组成为基本工资4500元加绩效工资1500元加奖金(安全奖金有按季度发放和按年发放,现金发放,表中有经理马宝龙领取签字,然后平均分四份,发给包括我在内的4个人,包新车奖金按月发放,由马宝龙签字领取,分两份,给李某某和马宝龙各一份;商业险奖金按月发放,马宝龙签字领取,四个人平均分。奖金数额不固定)。北创公司对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李某某月固定工资4500元(基本工资2500元加岗位工资1500元加各项补贴500元),商业险奖金与北创公司无关,是保险公司支付给李某某的,李某某与保险公司有约定,公司没有安全奖金,2019年8月开始有包新车的绩效考核,公司没有安全奖金,2019年8月开始有包新车的绩效考核计划针对的是包括原告在内的的管理人员,公司车多人少,该绩效考核计划是要求原告所在部门按照包车指标将车包出去,完成包车指标,公司也没有设立包新车奖金,且原告所在部门没有完成包车的指标,北创公司就是否已经向李某某发放78辆车的包新车奖金未提交书面核实意见。

2.xx农商银行客户回单,证明李金伟是财务副经理发了五笔奖金,2019年7月前是银行转帐发放,此后是现金发放。北创公司对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这句话“证明目的不认可”,律师都这么说,以后个人打官司,也可以这样说。)

3.证明,证明其2008年2月13日入职,月平均工资11000元。北创公司对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没有出具过该盖章的证明,即使出具也盖的是人事章,不是公章。

4.2019年1月至2020年4月招商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证明月工资情况,当月发放上一个自然月工资。北创公司认可,是xx北方出租公司发放的工资。

北创公司提交:

1.2020年1月至3月审计报告,证明2020年开始受新冠疫情影响,经营严重亏损,2月份亏损4369391.08元。李某某对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2.2020年度带薪年休假休假单,证明李某某于2020年2月28日已休1天年休假。李某某对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3.2020年1月至7月的工资表,证明李某某2020年1月、2月的薪酬执行原岗位工资标准,2020年3月以后,因李某某拒不去新岗位上班,故其薪酬按待岗人员处理,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北创公司已经足额支付李某某的工资。该工资表显示李某某2020年1月及2月的基本工资2500元、岗位工资1500元、综合补贴500元,合计应发工资4500元,实发工资3477元;2020年3月至5月应发工资3223元,实发工资2200元。李某某对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4.十四分公司2019年包车考核政策及结果,证明李某某所在十四分公司未完成考核指标,该政策中没有关于发放包新车奖金的规定,李某某所在部门共包新车78辆,没有完成任务,所以没有完成任务的部门,被撤销了。李某某对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称没有见过,认可所在部门完成了包新车78辆。

5.2020年1月至2月安全管理中心稽查岗杜红捷工资表,证明2020年1月至2月公司安全管理中心稽查岗的工资标准实发2230元,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李某某在新的工作岗位中与从事同一岗位的人员工资一致。李某某对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6.2020年7月3日通知及录音对白,证明2020年2月28日北创公司安排李某某到安全管理中心稽查岗,但是李某某没有去报道,北创公司于7月3日再次书面通知公司的安排,并且将工资水平作了解读,如不同意公司将另行处理劳动关系。李某某对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北创公司通知其降工资,但是其没有同意,北创公司无故降薪,不认可2020年2月28日调岗的事实,北创公司2020年6月第一次口头跟李某某谈调岗位,让李某某去当保安,李某某没有同意,因为降低的工资;2020年7月3日又跟李某某谈一次,就是录音的内容,谈话内容也是调整岗降薪,李某某没有同意。

7.2020年7月6月通知及公司管理人员和李某某的微信记录(左边头像是李某某,右边是公司的),证明鉴于李某某不愿去安全管理中心稽查岗工作,公司再次与其协商,去综合办公司保安岗位工作。李某某对通知的真实性,是通过微信转给我的,当时没看见,过了几天看见的,对证明目的不认可,微信聊天记录中左边头像是李某某本人的。

8.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和劳动合同,证明李某某与xx北方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信用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并于2012年1月30日入职北方出租公司,再被借调到北创公司,解除补偿金工龄不能连续计算。北创公司对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北方信用公司逼迫签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与北方信用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没有支付补偿金。

另查,李某某于2020年5月13日到大兴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北创公司:1.支付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3831元;2.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的绩效工资6000元;3.支付2020年5月过节费500元;4.支付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2457元;5.支付2017年至2019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15000元。2020年9月25日,大兴仲裁委作出京兴劳人仲字[2020]第3126号裁决书,裁决:1.北创公司支付李某某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的工资3831元;2.北创公司支付李某某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绩效工资6000元;3.北创公司支付李某某2020年5月过节费500元;4.北创公司支付李某某2018年未休年休假工资2068.96元;5.驳回李某某其他仲裁请求。北创公司不服上述裁决,起诉至本院。庭审中,李某某与北创公司均认可李某某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均有出勤,正常到公司工作,但是没有按照北创公司调岗后的安排去新岗位工作。李某某当庭提交视频,证明其于2020年3月25日在北创公司财务部领取了2020年1月份绩效工资及奖金共计8604元,证明北创公司曾以现金形式发放过奖金。视频中,有人在窗口外展示一张纸条,说:“8604”,面前放置有现金,后该人员在纸条上签字递给窗口内人员。北创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称视频只是显示有人领钱,没有显示时间也并没有显示是什么钱,2019年8月北创公司开始执行绩效考核但是李某某未参加该考核,也就没有这个钱。(这部分应该是仲裁提供的材料,或者根据仲裁的材料总结)

这部分是法院的判决:

法院判决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这个判决部分一审二审的结果都有写出来,根据里面写的判决书材料名称可以找到原来的判决书,一般来说,如果是当事人的话,应该是上诉之后,拿到的两个判决书的全部内容才是图片上写的内容。

【文字内容】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解释:这是法官判决的法律依据条文,很重要)

一、xx北方创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某某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16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103.44元;

二、xx北方创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某某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1276元;

三、xx北方创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某某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绩效工资1500元;

四、xx北方创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某某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16日期间工资差额1033元;

五、xx北方创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75000元;

六、驳回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这部分这类判决一般都有)

案件受理费20元,由xx北方创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10元已缴纳,10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一般赢了官司,这部分都是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这句话都有)

一般的判决书都是由这几个部分组成,我们需要注意的就是什么证据是法院认定有效的,什么证据是最终判决的依据,这个可以为我们以后案子的走向起到指导作用。

大家有什么问题可以留言,有错误可以指出哈!

喜欢点个关注哈~

学习打官司的第一步,从会看法院判决书开始(2)二审判决书昨天写了一篇如何看法院的判决书的文章,得到了不少朋友的支持。非常感谢。今天还是给大家分享另一份判决书。昨天判决书的内容是关于劳动纠纷的,今天本来还是想继续分享一份劳动纠纷的案例,但是我发现这些案例有些复杂,需要懂一点儿劳动法才能看懂,所以,我找了一个不算复杂的继承案件,来跟大家分享一下。

这个判决书的最主要是教大家如何看二审判决书。

以下是正文内容。内容还是很长,请耐心阅读。

需要说明的是,这个案件属于继承案件,因此,关于隐私的部分法院在上传文件的时候都隐去了,我这边直接就分享了哈,如果有侵权,还请告知,马上就删除。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身份。对一审结果不满意可以上诉,上诉的都叫做上诉人。如果对一审结果满意,没有提出上诉,那就是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不一定是被告。如果原被告都对结果不满意。那么二审时就都是上诉人。这个案子就都是上诉人,没有被上诉人。

【判决书正文】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民终100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1,男,1973年9月3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女,1972年2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2,女,1996年6月18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上述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起祥,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女,1946年8月23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璐,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祖恩,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3,女,1970年10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祖恩,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赵某3之女),住北京市海淀区。

上诉人赵某1、张某、赵某2与上诉人王某、赵某3因分析析产、继承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249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最后这就话判决书上都有。)

以上所有的部分,都是当事人的诉求,就是写在诉状里的内容再,经过法官当庭询问总结出来的。案件当事人太多,文件也就太多。

【判决书正文】

赵某1、张某、赵某2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王某赔偿私自出售103号一居室房屋(以下简称103号房屋)造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事实和理由:2009年11月13日,赵某1一家出资254937元购买103号房屋。购房后赵某1又出资20万元对三套安置房屋进行装修。王某擅自出售103号房屋,并将售房款据为己有,王某应予赔偿。

王某针对赵某1、张某、赵某2的上诉请求辩称,不同意其主张,赵某1夫妇个人出资购买103号房屋,和补偿款无关,登记在王某名下,是赠与行为。房屋一直由王某打理。

赵某3针对赵某1、张某、赵某2的上诉请求辩称,不同意其主张,赵某1出资溢价购买103号房屋,与拆迁无关,是赠与行为,还附有一定条件,要求与王某一起居住在401号房屋。103号房屋是王某赠与赵某3的财产,实际所有权人是赵某3。

王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401号三居室房屋(以下简称401号房屋)归王某所有。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对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一户只能申请一个宅基地,根据建房审批表证据,可以看到赵某1有单独宅院,在2003年12月已经拆迁完毕,赵某1用拆迁款购买了新房屋居住,本案涉案宅院是在1983年出资建造,赵某已经去世,王某是唯一被安置人口,赵某1不可重复享有拆迁利益。根据涉案协议里面提到的城市拆迁管理办法第22条,拆迁补偿款是对宅基地使用权人专属补偿,赵某1一家不符合条件。所以涉案拆迁款、安置房应当属于王某一人享有。一审法院认定三套安置房是赵某1一家与王某的共同财产错误。

赵某1、张某、赵某2针对王某的上诉请求辩称,不同意其主张,同意一审判决对于位于301号两居室房屋(以下简称301号房屋)及401号房屋的处理。位于村15号院(以下简称15号院)有赵某1一家的拆迁安置利益。王某的上诉理由不符合案件事实,同时没有证据证明。401号房屋和301号房屋是赵某1出资装修的,是双方共同财产。

赵某3同意王某的上诉请求。

赵某3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赵某1一家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依法分割401号房屋和301号房屋中赵某遗产份额。事实和理由:赵某3在一审中表述的不是放弃赵某在401号房屋和301号房屋的遗产。15号院拆迁之前,赵某已经去世,宅基地使用权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享有。拆迁补偿协议可以看出,地上物补偿款是23万元。拆迁完毕后,赵某1分得13万元,赵某1对此事认可。所以赵某遗产已经分割完毕。基于此,赵某3在一审中作出相应陈述。

赵某1、张某、赵某2针对赵某3的上诉请求辩称,赵某3在一审中没有提出过主张,故不属于二审审理的范围。

王某同意赵某3的上诉请求。

赵某1、张某、赵某2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对15号宅院置换安置购买的二套房屋即(建筑面积76.4㎡)房屋和401号房屋(建筑面积95.63㎡)进行析产继承分割,两套房屋价值共17200000元;2.请求王某赔偿出售103号房屋(建筑面积57.61㎡)给赵某1、张某、赵某2造成的损失500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王某、赵某3承担。事实和理由:15号宅院内原有北房3间、东房2间、西房2间及东房东侧2间东房,均系赵某1、张某与其父母共同出资出力建造。2006年该15号宅院遇拆迁,赵某1、张某、赵某2与王某均系被安置人,四人共同获得拆迁补偿款、补助费共计96万元。2006年10月21日、2006年10月23日赵某1、张某、赵某2与王某用该拆迁补偿款项698644元并用四人拆迁购房指标以王某名义共同出资购买301号房屋、401号房屋。2009年11月13日赵某1、张某、赵某2又出资254973元购买103号房屋。该三套房屋均登记在王某名下。购房后赵某1、张某、赵某2出资20万元对该三套房屋进行了装修。双方因对15号宅院拆迁补偿款项及置换安置购买的三套房屋之分割未达成协议。为此,赵某1、张某、赵某2依法诉至法院,请求对15号宅院拆迁补偿款项26万元及置换安置购买的三套房屋(229.64㎡)进行析产继承分割。

王某、赵某3共同向一审法院辩称,赵某1、张某、赵某2在村有自己单独的宅院,该宅院也是其父母在1997年左右为其申请并建造的,在2007年已经拆迁完毕,当时是赵某1、张某、赵某2单独进行的拆迁,拆迁款也归其单独享有,其父母没有分割该款项。当时赵某1、张某、赵某2享有购买安置房的权利和指标,但选择去某地买的小产权房屋,去那边居住,自己放弃了购买回迁房的指标。后来,王某的宅院属于村15号,该房屋拆迁的时候是现在学校的位置。当时拆迁比较急,王某提出必须要两套房才能拆,因为老太太年纪大了,没有文化不识字,就委托的赵某1办理的相关事项。办完后老太太得了96万元的拆迁款,买了两套安置房和一套议价房。赵某1帮忙把房屋装修后,用的拆迁款,装修后还剩余十几万返还给了老太太。赵某1提出照顾老人,一起和老人住在三居室,由于双方在居住生活期间多次发生矛盾,出现多次报警,老人自己说赵某1夫妇多次对其动手,打的遍体鳞伤,其中最严重一次赵某1被刑拘,由于王某出面谅解,赵某1才免于刑事责任。赵某1夫妇与老人的矛盾状态村里和邻居也是都知道的,王某至今还保留当年受伤的照片。回迁房满5年办完房本后,赵某1夫妇让老人给其过户,老人不给赵某1过户,矛盾就更加强烈,之后才有老人起诉赵某1腾房,之后老人无法和赵某1一起生活,就搬到两居室。老人买的两套房,并没有利用谁的指标的问题,赵某1有自己单独的宅院,其户口也在自己的宅院,始终没有和老人在一块,没有和老人一起居住。在拆迁人赵某1、张某、赵某2作为被安置对象,是因为王某委托赵某1办理拆迁手续,王某并不知情其一家三口作为安置对象写入拆迁协议中,但是根据拆迁政策来说赵某1、张某、赵某2不应作为安置对象,因其户口并不在涉案院落,也不在该院里居住,也没有跟老人生活过。王某取得的回迁房并非因指标购置的,也并非按照人均50平的条件购买的。因此不同意赵某1、张某、赵某2的诉讼请求。

这是一审法院认定是事实和审判认定的证据。这部分很重要,一般来说,推翻二审结果,提交新的证据,需要看法院认定的证据有没有推翻的可能,也需要看下没认定的证据是什么原因,是不是能修改。

【判决书正文】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某与赵某(2003年3月7日死亡,未留有书面或口头遗嘱)夫妇生有一子一女,子赵某1,女赵某3。赵某1与张某于1995年9月结婚,婚生一女赵某2。15号院是赵某夫妇获批的宅院,1983年相关部门审批同意赵某在该院建房3间。赵某1、张某、赵某2称该院内实际建有北房3间、东房2间、西房2间及东房东侧2间东房,均系赵某1、张某与其父母赵某夫妇共同出资出力建造。2003年12月,赵某1自己的宅院街212号院拆迁,之后赵某1一家搬至15号院与王某共同居住。

2006年9月30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人,甲方)与王某(被拆迁人,乙方)签订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约定:甲方对乙方在15号院房屋进行拆迁,乙方在拆迁范围内有正式房屋10间,建筑面积212.08平方米,用地面积236平方米;乙方现有在册人口1人,实际居住人口4人,分别为王某、赵某1、张某、赵某2;甲方支付乙方拆迁补偿款、补助费合计为960565.60元。随后,双方履行协议。王某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三份购房协议,王某购买享受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政策的安置房三套,分别为401号房屋(即6号楼4层①-401)、301号房屋(即6号楼3层②-301)、103号房屋,其中401号房屋、301号房屋系用上述拆迁补偿、补助费所购,剩余款项在王某处,103号房屋系赵某1、张某出资所购。赵某1、张某、赵某2在401号房屋居住,王某、赵某3在301号房屋居住,103号房屋已被王某于2013年出售给他人。301号房屋、401号房屋于2010年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均登记在王某名下。庭审中,王某主张其出售103号房屋的售房款为230万元,现均已花完。赵某1、张某、赵某2称其要求王某按照该房屋现在的市场赔偿其580万元,其中80万元留给王某养老,其要求获得赔偿500万元。

一审判决,一审内容已经结束。

【判决书正文】

2012年,王某起诉赵某1、张某返还原物纠纷,要求赵某1、张某返还非法占有的401号房屋。法院经审理作出(2012)海民初字第22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为401号房屋产权虽登记在王某名下,但其属于享受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政策的安置房,赵某1、张某、赵某2也属于被安置人,且该房系拆迁补偿、补助费所购,在双方均认可被拆迁房屋未经析产继承的情况下,王某依房屋所有权主张返还原物欠妥,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王某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这是二审的内容,这里写的主要是庭审答辩的内容,总结必要的内容。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红圈的部分。这个案子二审时并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判决书正文】

本案庭审中,赵某3明确表示其在本案中不要求基于共有或继承法律关系分得任何拆迁款或安置房等财产。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证明信、购房协议、房屋产权证、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社员建房审批表等证据及本案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时可以请求分割。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本案中,15号院属于赵某夫妇的获批的宅院,该院内房屋应有赵某的财产份额。现15号院已被拆迁,赵某的房屋财产份额转化为拆迁补偿款,而该院全部拆迁款均用于购买301号房屋和401号房屋两套安置房。根据拆迁补偿协议签订的实际情况,以及赵某1夫妇出资购买103号房屋的事实,结合前案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中的相关认定,法院认定涉案三套安置房应属于赵某1、张某、赵某2及王某的共同财产。赵某1、张某、赵某2有权要求将其三人份额从共同财产中析出,法院根据被拆迁院落原始取得、房屋建盖、实际居住、拆迁协议签订、安置房购买、目前房屋使用等实际情况确定401号房屋归赵某1、张某、赵某2共有,301号房屋及103号房屋归王某所有。103号房屋既然已分给王某,其有权处置,故王某将103号房屋出售所得售房款归其所有,赵某1、张某、赵某2要求王某赔偿其房屋损失500万元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赵某3明确表示其在本案中不要求基于共有或继承法律关系分得任何拆迁款或安置房等财产,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一、401房屋归赵某1、张某、赵某2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配合将该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赵某1、张某、赵某2名下;二、301房屋归王某所有;三、驳回赵某1、张某、赵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这是一审判决书内容,此事已经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这些是二审认定的事实和判决依据。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假如一审二审判决一致,那么主要研读一审内容,假如一审二审判决不一致,那需要认真研读二审认定内容。

【判决书正文】

经审查,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5号院拆迁利益应如何分割。

首先,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资格是以户为单位的家庭,而户内人口由于生老病死、婚丧嫁娶等情况,往往处于流变之中。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被继承人赵某于2003年去世,赵某3出嫁后搬离15号宅院,赵某1婚后另批街212号院宅基地、分家另过,故均不再具有15号院宅基地使用权人身份。赵某1一家在街212号院拆迁后,搬至15号院居住应系亲属间的借住行为。同时,根据宅基地使用的“一户一宅”原则,即使赵某1、张某对15号院内房屋建设有过出资出力,应系亲属间的帮扶。故拆迁前,15号院宅基地使用权人为王某一人。

其次,15号院拆迁货币补偿共计96.05656万元,其中区位补偿款70.143339万元、重置价补偿23.387562万元、拆迁补助费2.52566万元。王某使用上述款项中69.8644万元分别购买401号房屋、301号房屋并登记在自己名下。103号房屋系在本次拆迁过程中,由赵某1夫妇出资以王某的名义购买,产权仍登记在王某名下。后王某将103号房屋出售给他人,售房款自行掌握并已花费完毕。被继承人赵某去世后,虽不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人身份,但对于房屋享有的利益即重置补偿价应作为遗产予以分割。双方对于赵某去世后重置补偿价遗产是否分割说法不一。赵某3表示家庭内部已分割完毕,赵某1分得13万、赵某3分得6万元,故赵某3不要求基于共有及继承分得任何财产。赵某1一方虽不予认可,但自认王某购买两套安置房后出钱给其买了一辆车。本院经审查认为,15号院重置价补偿23.387562万元除去属于王某的一半,剩余作为遗产分割,赵某1、赵某3自认所获得的补偿款已超出其应得遗产数额,故本院确认赵某去世后重置补偿价遗产已分割完毕。赵某3在二审中重申其不要求分得任何拆迁款或安置房的前提为遗产分割是地上物部分,与本院前述认定一致,故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再次,关于赵某1、张某、赵某2享有的拆迁利益。鉴于:一、15号院拆迁时将赵某1、张某、赵某2列为共居人;二、15号院货币补偿主体款项系针对宅基地使用权人补偿的区位补偿款;三、王某将赵某1夫妇出资购买的103号安置房出售,且自行处置了售房款。故赵某1一家应享有部分拆迁利益,但大部分拆迁利益仍应由作为15号院落被拆迁人的王某享有。综合考虑赵某1一家列为共居人使得15号院拆迁获益部分,结合三套安置房的购买、使用、面积等情况,同时鉴于王某上诉仅要求取得401号房屋,本院据此酌定301号房屋归赵某1一家所有。

法院判决。这个案子需要注意的是,

第一,一审二审判决不一样,需要认真研读二审内容;

第二,这是终审判决。

【判决书正文】

综上,王某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赵某1、张某、赵某2、赵某3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注意这个判决条款,与一审适用法律不是一个,一审是《民法典》)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24968号民事判决;(改判的话都有这句话。)

二、401房屋归王某所有;

三、301房屋归赵某1、张某、赵某2所有,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配合将该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赵某1、张某、赵某2名下;

四、驳回赵某1、张某、赵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赵某3的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76400元,由赵某1、张某、赵某2负担50245元(已交纳),由王某负担2615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76400元,由王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这句话很重要。)

在这个案件中,人员比较多,主要就是怎么计算每个人的继承份额。法律工作相关注意的是法官认定的证据是什么,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是什么,这个是非常重要的,是类似案件的方向和指导。对于当事人,需要注意的就是提供证据。对于民事案件来说,举证是个人行为,什么样的证据提交给法庭能够保障自己的利益是必须知道的。这也是普通人学习打官司的第一步。

如果有什么讲得不好的地方还请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