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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字报字体_海南大学王小妮发布不当言论

爱字体2023-07-05字体百科3
本文目录大字报字体,海南大学王小妮发布不当言论?辱骂他人是够成什么罪名?中国人的读书目的是为了什么?近代历史有多少冷知识?侮辱罪的构成要件?大字报字体,海南大学王小妮发布不当言论?方方、梁艳萍、王小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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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字报字体,海南大学王小妮发布不当言论?

方方、梁艳萍、王小妮,中国的知识分子都怎么了?

大字报字体_海南大学王小妮发布不当言论

2020年,伴随着新冠肺炎疫情,美国对我国的抹黑、污名化越来越严重。原本就民愤极大的公知教授们,更是在是个过程中扮演了很不光彩的角色。

最先出来的是方方。

方方在疫情初期,敢于站出来,站在老百姓的立场上发声,这一点值得赞赏。可是随着事情的发展,尤其是我国疫情越来越好转,欧美国家的疫情越来越严重,方方说的话越来越占不住理。于是方方开始调转矛头,对准了爱国群众,称他们为基座,说他们是义和团,甚至以非常不礼貌的词汇侮辱爱国群众。

更为严重的是,方方写的日记中,包含了很多对未经证实或已经证伪的内容,直接拿到国外出版,成了国外反华势力对我们进行攻击索赔的"证据"。可是方方的回应却是"我不懂外文,不知道他们怎么弄的"以及"一本日记,不会对国家有多大损失"等等。

从这个过程中,方方并未违法,也没有触碰红线,所以,方方所说的"打倒、打死"她的臆想,根本不存在。

在方方身边,很多"护法",其中最出格的便是湖北大学梁艳萍教授。

梁艳萍教授的不当言论,可是真不少。比如,她曾否定南京大屠杀。

她还曾学日本人骂中国人为"zhina",

还曾公开赞美供奉着日本侵略者、甲级战犯的靖国神社。

哪怕人们唱一个《我和我的祖国》,也遭到他的无情谩骂和攻击。

这样的人还在大学里面一直教书,说明我们的意识形态领域可能出了大问题。

现在,梁艳萍教授已经被湖北大学调查,相信很快会有结果,会给网民一个交代。

随后,人们又发现,海南大学的王小妮也有问题。

叙利亚的问题,甩到了我们头上,真实人在家中坐锅从天上来。

我们学雷锋,在王小妮这里,成了荒诞剧。

侮辱英烈有没有?

至于这几句话,更是让人气愤。

不管是方方、梁艳萍还是王小妮,他们也许没有触碰法律,但至少证明了我国在意识形态领域很多人已经缴械投降。

这种现象,我们妥善处理即可。关键是,我们一定要预防类似事件出现。

公知教授不再爱国甚至恨国,这种情况,其实有完整的逻辑链条摆在面前。

一直以来,欧美国家发表亚非拉国家文学文化类作品,基本的标准就是——反应社会黑暗、体现人权问题等,给西方世界提供批判对象。而我们很多考核、晋升职称,往往又需要西方发表作品、西方留学经历。这种逻辑链条下,我国国内很多人文科学知识分子,为了迎合西方,同时方便晋升职称、获得荣誉和利益,选择专挖社会阴暗面。这个过程中,很多人被主动或被动洗脑了。

不得不说,西方国家的洗脑术太厉害,我们还是要一万个小心。

辱骂他人是够成什么罪名?

情节轻微的话构不成犯罪的,如果导致严重后果了,就会以侮辱罪或者诽谤罪来定刑

扩展资料

侮辱罪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2:侮辱罪客观上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败坏他人名誉;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侮辱行为会造成败坏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另外根据《刑法》规定,只有情节严重的侮辱行为才构成本罪。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所谓人格尊严,是指公民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地位、声望、工作环境、家庭关系等各种客观条件而对自己或他人的人格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认识和尊重。所谓名誉,是指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名望声誉,是一个公民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所谓名誉权,是指以名誉的维护和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

诽谤罪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参考资料

中国人的读书目的是为了什么?

“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

这诗句里面既有读书人的清高与自傲,也有自我勉励、激发后辈子孙奋发向上的成分。

就古代的实际情形而言,真正通过读书步入仕途并且飞黄腾达的读书人是少之又少的。很多时候,读书人、书生都是穷困潦倒、迂腐呆板的代名词——他们既看不起其他很多行业(万般)的从业者,又被这些人所讥笑、挖苦:孔乙己就是其中最杰出的代表——

孔乙己是站着喝酒而穿长衫的唯一的人。……。穿的虽然是长衫,可是又脏又破,似乎十多年没有补,也没有洗。他对人说话,总是满口之乎者也,叫人半懂不懂的。…………“窃书不能算偷……窃书!……读书人的事,能算偷么?”接连便是难懂的话,什么“君子固穷”,什么“者乎”之类,引得众人都哄笑起来:店内外充满了快活的空气。……

百无一用是书生”——就是社会大众对这类读书人的评价。当然,读书人的事,他们这些下等人懂得什么呢?“唯有读书高”是读书人聊做慰籍的理由和借口——在万般看来这与阿Q的“精神胜利法”颇为相似。

但是,生活毕竟是需要真金白银的——柴、米、油、盐、酱、醋、茶都是需要现银支付的呀!“之乎者也”、“子曰诗云”与《诸子百家》、《四书五经》如果不能变换成白花花的银两,毕竟是要受人鄙夷和小看的。

在《范进中举》一文当中有一段这样的描写——

范进进学回家,母亲、妻子俱各欢喜。正待烧锅做饭,只见他丈人胡屠户,手里拿着一副大肠和一瓶酒,走了进来。范进向他作揖,坐下。胡屠户道:“我自倒运,把个女儿嫁与你这现世宝,历年以来,不知累了我多少。如今不知因我积了甚么德,带挈你中了个相公,我所以带个酒来贺你。”范进唯唯连声,叫浑家把肠子煮了,烫起酒来,在茅草棚下坐着。母亲自和媳妇在厨下做饭。胡屠户又吩咐女婿道:“你如今既中了相公,凡事要立起个体统来。比如我这行事里,都是些正经有脸面的人,又是你的长亲,你怎敢在我们跟前装大?若是家门口这些做田的,扒粪的,不过是平头百姓,你若同他拱手作揖,平起平坐,这就是坏了学校规矩,连我脸上都无光了。你是个烂忠厚没用的人,所以这些话我不得不教导你,免得惹人笑话。”范进道:“岳父见教的是。”

按照胡屠户的口气简直就是“万般皆下品,唯有屠户高”呐!

其实,在所有行业里,屠户是最为下等的一行——是可以与用来骂人、羞辱他人的一种职业,在《拳打镇关西》中鲁达骂郑屠道:“洒家始投老种经略相公,做到关西五路廉访使,也不枉了叫做镇关西。你是个卖肉的操刀屠户,狗一般的人,也叫做镇关西!

……”

名列刺客榜单的聂政曾经说过:“臣所以降志辱身居市井屠者.徒幸以养老母;老母在,政身未敢以许人也。”——“降志辱身”意味着什么,不言自明啊。

而吴敬梓偏偏给读书人范进安排了一个屠户老丈人,而且胡屠户经常把范进给骂得狗血淋头,摸不着门边。而境遇窘迫的范进只有唯唯诺诺、点头哈腰的份——

范进中举之后,喜极而疯。众人一时束手无策,报喜的差役出了个主意“范老爷平日可有最怕的人?他只因欢喜狠了,痰涌上来,迷了心窍。如今只消他怕的这个人来打他一个嘴巴,说:‘这报录的话都是哄你,你并不曾中。’他吃这一吓,把痰吐了出来,就明白了。”众邻都拍手道:“这个主意好得紧,妙得紧!范老爷怕的,莫过于肉案子上胡老爹。”…………

范进对于屠户丈人的怕,是现实生活的困窘所致,是无力应对生存压力的表现。因此,在实际生活当中的社会地位高不高、低不低的还是需要事实来说话的,不是自说自话、自己认为的那个样子——要是按照各自的理解、认为的话,胡屠户还认为他的行业挺体面的呢!

近代历史有多少冷知识?

康有为和梁启超都是近代出名的改革人士,既是师生也是战友的关系,为何后期却走向了决裂?

我们了解的康有为和梁启超,最早都是在戊戌变法中。其实早在1890年梁启超便拜入布衣康有为门下,成为其得意门生,从此二人的命运便交织在一起,戊戌变法中,师徒二人更是创办报纸,奔走四方宣传变法。

可以说,康有为是梁启超的思想启蒙者,而康有为的变法理论之所以可以名扬天下则得益于梁启超那支富有感情的笔,在变革中,师徒二人同生死共命运,可谓是珠联璧合,相得益彰。然而,在变法失败后,二人在光绪帝的庇佑下逃往海外,后来却渐行渐远,直至公然决裂,这究竟是为什么呢?他们两人到底发生了什么?

在学术思想上的分歧

早在1894年,在学术上二人已然有了分歧。梁启超曾自述“启超治《伪经考》,时复不谦于其师之武断,后遂置不复道,其师好引伪书,以神秘性说孔子,启超亦不谓然”,他对康有为提出的“尊孔保教”论持反对态度,明确反对把孔子提拔到宗教的地位。

而康有为视为得意之作的《大同书》,梁启超也不以为然。他认为乌托邦式的大同,只存在于理想之中,对出于水深火热中的清朝并没有任何帮助。

康有为认为梁启超这些学说都是离经叛道,违背师门,于是在公开场合下经常说梁启超的不是。而梁启超对于老师的批评不以为然,他说“启超三十以后,已绝不谈伪经,也不谈改制,吾与老师,乃两派,而非旁人所说‘康梁’一派。”

学术上的分歧是由二人的性格所致。康有为性格固执,他自己也曾言:“吾学三十有成,此后不复有进,也不必有进”。说明了他思想保守,不愿意与时俱进。而梁启超则不然,他善于学习,更容易接受新思想。世界的进步他看在眼中,更能看出哪一种体制才适合中国,哪一种思想才适合中国人民,所以,对抱着迂腐陈旧思想不变的康有为渐渐失去了拜师时的崇拜,就这样二人学术上的分歧越来越大。

政治上的分歧

相对于学术上的分歧,政治上的分歧才是真正使得他们决裂的深层次因素。

戊戌变法后,梁启超东渡日本,接受了更为先进的政治理念,在这里他更是遇到了孙中山,受他的影响,梁启超“乃大为所动,几近弃所学,由是乃高谈破坏”,逐渐提倡以革命的形式来建立民主国家,从而否定了康有为提倡的改良式的君主立宪制,从戊戌变法后,梁启超逐渐发表了一些背离改良主义政治路线的文章。他在给康有为发的信件中明确提出应该搞“民主革命”,这让康有为又惊又怒,急电召梁启超到香港会面,他责问梁启超一席话。

你们这是要倾向革命啊!革命,你要革谁的命?革满清的命不就是革光绪帝的命吗?你居然做出这种忘恩负义的事情……如果不是光绪帝全力保护,我们的脑袋早已不在,哪里还有今日……当时你也口口声声颂扬皇帝恩德,现如今却要革他的命,你是个什么东西!

康有为越说越生气,于是拿起一个报夹子就朝梁启超扔了过去。据说,这是康有为唯一一次生气打人的例子。梁启超见到老师这样生气,立刻跪倒,俯首认错,并向康有为宣誓,此后必定按照保皇路线寻求政治改革,绝不动摇。

但现实终将师徒二人拉到了对立面上。

1917年6月,张勋带着5000辫子军进入北京城,控制了北洋政府办公地方,并宣布要帮助溥仪恢复皇位,史称“张勋复辟”。对于此,康有为作文大为赞扬张勋的这种做法,并借此当上了弼德院副院长。梁启超则走进了段祺瑞的幕府,充当了反复辟的急先锋。

7月1日,梁启超发出了著名的《反对复辟电》,电文中称:“此次首造谋逆之人,非贪黩无厌之武夫,即大言不惭之书生”,矛头直指其师康有为。以至于复辟失败后,康有为写诗咒骂其为食父母的恶兽。从此,师徒二人彻底决裂。

康有为人设崩塌二三事

康有为在我们心目中基本保持着一个老学究的形象,但后期看来其恶行种种,为世人多有诟病。

清朝覆灭后,袁世凯称帝时,康有为坚持认为“由帝制先求小康,用帝制宜扔扶清室”,他与袁世凯的勾结在一起,积极的谋求帝制的恢复,并企图恢复满清王朝的统治,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思想的倒退。

他还利用光绪帝的“衣带诏”及与其的合影(是否存在无从考证),在海外招摇撞骗,大肆敛财,用于自己纸醉金迷的奢侈生活,他甚至用这部分钱在瑞典买下个小岛。康有为提倡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制,而他却是一妻五妾,尽享齐人之福,甚至在六十多岁的高龄还强娶张氏女子,让世人对其的私德有所怀疑。

章太炎曾作了一副对联讽刺他:国之将亡必有,老而不死是为!

对于此,梁启超曾私下与众人皆讨论过康有为私德问题,但终将没有把这个问题放到明面上来说,也算是给老师留了一点面子。

结语:康有为、梁启超师生决裂深深烙着时代的印记,更是有着错综复杂的政治、社会背景,从携手一致到分道扬镳,社会的变迁贯穿其中,也体现了历史前进的必然结果。

侮辱罪的构成要件?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侮辱他人的行为。行为的主要手段有:

(1)暴力侮辱人身,这里所讲的暴力,仅指作为侮辱的手段而言。例如以粪便泼人,以墨涂人,强剪头发,强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动作等,而不是指殴打、伤害身体健康的暴力。如果行为人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和行为,则应以伤害罪论处。

(2)采用言语进行侮辱,即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使其当众出丑,难以忍受,如口头散布被害人的生活隐私、生理缺陷等。

(3)文字侮辱,即以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漫画、信件、书刊或者其他公开的文字等方式泄漏他人隐私,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二)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所谓“公然”侮辱,是指当着第三者甚至众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公然并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场。如果仅仅面对着被害人进行侮辱,没有第三者在场,也不可能被第三者知悉,则不构成侮辱罪。因为只有第三者在场,才能使被害人的外部名誉受到破坏。

(三)侮辱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必须是具体的,可以确认的。在大庭广众之中进行无特定对象的谩骂,不构成侮辱罪。死者不能成为本罪的侮辱对象,但如果行为人表面上侮辱死者,实际上是侮辱死者家属的,则应认定为侮辱罪。

(四)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虽有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但不属于情节严重,只属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等情形,如强令被害人当众爬过自己的跨下;当众撕光被害人衣服;给被害人抹黑脸、挂破鞋、带绿帽强拉游街示众;当众胁迫被害人吞食或向其身上泼洒粪便等污秽之物;当从胁迫被害人与尸体进行接吻、手淫等猥亵行为;因公然侮辱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者自杀身亡;多次侮辱他人,使其人格、名誉受到极大损害;对执行公务的人员、妇女甚至外宾进行侮辱,造成恶劣的影响等等。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构成本罪主体。对于以期刊杂志刊登侮辱、诽谤他人文章的,根据新闻出版署1988年11月24日发布的《期刊管理暂行条例》第5条、第36条规定,任何期刊凡违反本规定,刊登侮辱、诽谤他人的内容的,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区别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收入、停止出售、没收或销毁违法期刊、定期停刊、停业整顿、撤销登记等行政处罚。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